为了满足不同层次的患者对特需医疗(19楼)服务的需求,经佛山市物价局批准(批准文号:佛价〔2005〕103号),于2005年7月1日开始,特需医疗中心、门诊医疗收费标准变更:
一. 取销原有(治疗、检查、化验、手术等)的上浮加收项目,按现行佛山市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执行(即普通病房收费)。
二. 提高特需门诊查诊费(诊金)。
三. 特约专家手术另收服务费。
这种收费方式大大减轻了病人的经济负担,但一样可以享受19楼原有的优质、高效、快捷的医疗服务,机会别错过,赶快介绍您的朋友来享受吧,别犹豫了。如果不信请看下面的内容:
例1:一个“冠心病”患者住院:
按旧收费标准:住院14天,出院费用17000元,其中上浮5100元;
按新收费标准:原住房费+150元,原查房费+50元,原护理费+75元,即每天共加收275元,14天共收3850元,每位病人少收1250元(下降7.3%)。
例2:体检住院患者:
按旧收费标准:住院3天,出院费用10000元,其中上浮3000元;
按新收费标准:每天加收275元,3天共收725元,每位病人少收2275元(下降22.75%)。
例3:“胆囊炎”患者行腹腔镜术:
按旧收费标准:住院5天,出院费用14140元,其中上浮3882元;
按新收费标准:每天加收275元,再加专家点诊费1500元,5天共收2875元,每位病人少收1007元(下降7.4%)。
特需医疗中心
2005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