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管理年学习资料
第 九 期
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医院管理年活动办公室 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
解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
卫生部经过几年来广泛征求意见,借鉴国际上医院评审的标准,结合我国国情,围绕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社会关注的医疗卫生行业的热点、难点以及医院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以“医院管理年”为契机,制定和推出了《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并于2005年3月正式颁布。这将是医疗机构加强内涵建设、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进行“指导、评价、检查和监督”的依据。学习、落实《指南》,将加快医院建设与发展。
一、主要内容
1、指导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追求社会效益、维护群众利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放在第一位,配合“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健全医院的“质量、安全、服务、费用”等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医院科学管理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使医疗服务更加贴近群众、贴近社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
2、主要目标:为加强医院管理,科学、客观、准确地评价医院,指导医院坚持正确的办院宗旨和方向,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内在规律,提高医院管理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安全、便捷和经济的医疗服务,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根据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制定该《指南》,以推进医院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
3、制定原则:从我国医院的发展状况来看,目前面临着如何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加强内涵建设的问题。因此,《指南》的制定原则是“在医院内涵和外延上,强调内涵建设;在基础质量和高精尖技术方面,强调基础质量;在软件和硬件方面,强调软件建设;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方面,强调社会效益为重;在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中,强调长远发展”。
4、核心内容:《指南》明确提出:医疗质量全程管理和持续改进、保障医疗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内容。注重基础质量,特别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的落实,加强对关键环节、重要部门、要害岗位的管理;确保医疗安全,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尊重关爱患者,建立医患沟通制度,医疗服务流程要便捷合理,缩短病人的等候时间;要严格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杜绝不合理收费,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和费用公开制度。
5、主要特点:《指南》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指导医院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安全、便捷和经济的医疗服务。《指南》对医院(主要是公立医院)来说是行动守则,对政府来说是对医疗机构的评价体系。在此之前,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的管理规定虽然很多,但都是单条的、分散的。综合来看,这次出台的《指南》具有3个显著特点:
⑴内容全面:这次公布《指南》涉及医院管理中的医疗、护理、药事、医技、后勤等多个部门;涵盖医疗质量、人力资源、医疗安全、医德医风、绩效评价等诸多领域,注重评价指标与考核内容配套,内容丰富、细致全面。
⑵重点突出:《指南》进一步强调“以病人为中心”。医疗质量、安全和服务的管理和持续改进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内容和永恒主题。《指南》没有对医院等级进行评定,而是强调医院在管理中,要“功能到位、适应需求”;医院的建设发展应当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医院的硬件设施和医疗质量,应该为医疗质量、安全、服务、绩效的持续改进搭建平台。
⑶指标实用性强:以往的医院评审经验和教训表明,对每一等级、每一类别的医院都制定一套评价标准,不仅过于复杂,也难以适应医院的实际情况,容易出现导向性失误。医院评价内容应该有高度的原则性和广泛的适用性,一些国家医院的评价理念也在发生转变,都着重体现“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服务、绩效方面的持续改进”等通用标准。鉴于此,我国此次出台的《指南》与国际接轨,不是大而全,而是“有限指标”,是一个广泛性、通用性的评价指南,可操作性强。
二、发展方向
1、坚持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办院宗旨以保证医院建设的正确方向
⑴把握一个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2005年召开的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医院建设始终要把握“一个指导”,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医院的建设和发展,就是要出质量、出效益、出人才、出成果。医院要坚持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办院宗旨和方向,坚持社会效益为最高原则,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事事应先考虑到病人的需要。
⑵遵循两个规律并发挥政府和市场两种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医疗卫生市场的竞争也日益激烈。医院为了求生存、谋发展,只有具备强烈的市场竞争意识,按照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办事,才能不断创造优势,增强自身核心竞争力,使医院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同时,应遵循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律,充分体现我国医疗机构的公益性特点。《指南》强调,医院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要切实保护病人的权益,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要始终将医院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放在首位,不断提高医院在社会各界的影响。
⑶克服4种倾向、走质量效益型道路:科学发展观的树立和落实是一个长期过程,在发展观上出现盲区,往往会使医院管理陷入一些误区。如果不能结合自身情况审时度势,而是盲目跟风,将会给医院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严重制约医院的发展。具体来看,医院在发展过程中,应注意克服以下几种倾向:①要克服盲目“做大、做强”的倾向:每所医院在不同时期都制定了不同的历史任务和目标,如何实现目标,就有一个战略选择的问题。做大、做强就是一种战略选择,就其本身而言并无对错可言,但是应充分考虑到是否适合自己。有的医院选择做大做强策略是适宜的;有的医院在自身条件还不具备的情况下就是不适合的;而有的医院只能是先做强,然后才能做大,就是要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②要克服重硬件、轻软件倾向:随着社会不断进步,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的逐步提高,改善医院的硬件是必要的,但是不少大医院所配置的硬件设备已大大超出了我国社会的实际经济水平,许多城市医院的硬件数量,特别是大型医疗设备与发达国家相比几乎没有差距。这种现象如果不及时控制,将形成医院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导致宝贵医疗资源的浪费。③要克服过度负债经营的倾向。医院院长应掌握一定的财务管理知识,学会分析财务报表。如果对于一定时期内医院的财务状况、一定阶段的经营成果及债务偿还能力不够了解,决策就可能带有盲目性,往往会出现为了加快发展而过度负债经营的现象。有的医院基建项目金额甚至超过医院现有资产的数倍,医院建设后续资金不足,导致严重的财务风险。④要克服片面追求医疗毛收入的倾向:由于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运营模式的影响,不少管理人员将医院毛收入作为评价医院经营绩效的主要标准,并没有注意到运营中所需承担的巨额投入和费用支出,未考虑医院的运营成本和经济负担。而对医疗服务市场的新形势,医院在重视毛收入的同时,更应注重医疗投入产出比和医院的净收益,以低成本致胜,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
2、以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为核心,提高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⑴实施全程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指南》更注重医院内部管理机制建设,即内涵建设,对外延建设没有过多描述。近几年,不少医院片面追求粗放型的规模建设,但在医疗质量上做得不够。这次,《指南》对医疗质量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这是核心内容。因此,医院要做的是依据《指南》完善制度、落实制度,并要随着各种变化对医疗质量进行持续改进。医院应树立全员质量意识,加强基础质量、环节质量和终未质量管理,强化“三基三严”训练;加强医疗质量关键环节、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的管理;通过检查、分析、评价、反馈等措施,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为患者提供优质、安全的医疗服务。
⑵加强安全监督管理以保证医疗安全:《指南》强调医疗安全,包括医疗服务安全、建筑及设施安全、危险物品及要害部门安全等;强调了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并指出医疗机构应在坚持“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作风”的原则下,开展医疗服务安全监督、评价、改进工作。开展全员医疗安全教育,树立医疗服务安全意识;制定医疗服务质量管理细则,加强医疗服务的全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及时报告、分析、处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确保就诊患者、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来院人员的安全。
⑶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工作中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并在医务人员中开展评优、学习活动。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奖惩是手段。在医德医风建设过程中,医院应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着重抓好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业作风建设。
3、改善医疗服务,提高运行绩效,促进医院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和良性发展
⑴健全工作制度、坚持依法管理:医疗机构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首先接受相应的管理和法律知识培训,以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卫生政策,并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健全医院内部各项工作制度,要求医务人员需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医院所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也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制定。
⑵深化服务理念、优化服务流程:不断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坚持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牢固树立“病人第一、质量第一、服务第一”的观念,改变不方便群众就医的工作程序,修订不符合病人需求的工作制度,努力解决“三长一短”问题,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水平。通过改善服务态度,增进医患沟通,转变服务作风,注重诚信服务,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为病人提供温馨、细心、爱心、耐心的服务;并自觉维护病人的权利,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用主动热情的服务态度,文明规范的服务用语,尊重、关爱患者。
⑶加强科学管理、提高运行绩效:《指南》对医院的绩效评价主要包括社会效益、工作效率、经济运行状态3方面,并着重强调了医院应当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在工作效率方面,主要考核服务总量和均值效率。经济运行状态主要考核均次费用、药品收入、高值耗材收入、医疗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百分比,而没有将医院的业务总收入纳入考核范围;其他考核内容有资产负债率、资金流动比和速动比、成本核算等,这是评价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资金周转水平的主要指标,以引导医院有意识地降低经营风险,监控医院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过度负债的行为。
总而言之,贯彻落实新出台的《指南》,就是要始终坚持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办院宗旨,紧紧抓住一个核心,即以持续改进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为核心,遵循两个规律,即市场经济规律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律,注重3个评价,即社会效益评价、工作效益评价、经济运行评价,最终,实现4个目标,即优质、安全、高效、便捷。
例1:钱不够,命来凑?
10元钱“难”死9岁少年:据报道,2005年6月3日,年仅9岁的河南省某市儿童周涛(化名)在该市第一人民医院,仅仅因为少了10元钱医疗费遭到医院拒绝救治,最后离开了这个世界。
6月2日晚上23时左右,周涛哭喊肚子痛,其母郭女士携其赶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急诊科医生让患者转入二楼普外科。从急诊科到普外科有200米左右的距离,当郭女士将周涛转到普外科时,发现该科值班主任王义(化名)正在睡觉,接连呼叫三次王义才起来。王义起床后看了看,让患者回急诊科治疗。无奈,郭女士只好将周涛又转往急诊科。此时,周涛已几近昏迷,急诊科医生说需要立即灌肠,可是他们不会灌,又让其去二楼普外科。
几经周转,已到第二天早上5时左右。而终于决定为周涛治疗的医生提出须交押金100元,否则不予治疗。此时,郭女士身上仅剩有90元,便与医生商量能否少交10元,但医生说医院无此先例。郭女士请求医生先予治疗,随后再叫家人送钱,但医生还是以押金未交齐为由不予治疗。郭女士甚至跪求医生,医生仍不答应。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早晨6时20分左右。
最后,郭女士向一个看门老大爷借了10元钱补才交上押金,医生开始为周涛治疗,而此时周涛已经不省人事。在一瓶点滴只输入了1/3,9岁的周涛便离开了人世。
医患双方签署协议“私了”:悲剧发生后,死者家属聘请了代理律师,要求追究有关医生的责任,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6月4日,医院与死者父母签署了一份“协议”:医院一次性赔偿各种民事赔偿费用,共计16.5万元,但条件是死者家属必须放弃对医院及当事医务人员的法律追诉。“协议”还规定:双方遵守本协议,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请求,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据了解,6月3日事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医疗事故罪依法传唤王义等人,并根据其口供及调查情况,认定王义等人对周涛的死亡负有责任,随后对王义予以刑事拘留。但在医院赔偿16.5万元后,死者家属“放弃”了追究当事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经过调解处理,公安机关在王义等人办理取保手续后便释放了他们。
患方代理律师认为,该医院值班医生王义等人见死不救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渎职罪”,公安机关应将其绳之以法。
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陈云芳(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案中值班医师王义等人见死不救的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应负相关责任。
民事责任方面。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就本案而言,值班医师王义等人在患者前来就诊时,先是反复推诿,后又拒不救治,违反首诊负责制及法定注意义务,最终造成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构成医疗事故。
刑事责任方面。按《刑法》第335条,对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为“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同时实施违法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而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事业单位人员。因此,王义等人的行为不属于渎职罪的范畴。
协议的合法性。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3条的规定,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争议。因此,本案中医院与周涛家人达成的协议具有合法性。如果周涛家人日后持有异议,可在协议签订后一年内,以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申请变更或撤销该协议,另行解决本案。
就本案而言,当事医院及医生除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须承担行政责任。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同时,对于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例2:卖鸡汉被砍伤殒命惹医疗纠纷
陈恒柳死了,在番禺区公安分局技术中队8月27日开出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直接导致死亡原因一栏填着“失血性休克”,引起原因一栏填着“胸部外伤”。8月26日下午6时40分,因左背部被刺伤而走进番禺区大石人民医院治疗的陈恒柳,再也没能走出来,当晚11时左右,因为失血过多,他死在了大石人民医院的手术台上。陈的家属认为,是医院延误最佳抢救时机导致了陈的死亡。而医院方面则认为,他们对陈已全力抢救。
陈恒柳,男,25岁,湖南永州人。自打3年前来穗后,他就在番禺区大石某菜市场卖鸡。8月26日下午,因与人发生争执,陈被砍伤左背。据陈恒柳的弟弟陈恒响回忆,“他是下午6时40分自己走进大石人民医院的,当时他还很清醒,但那时背部的出血已经很多,衣服裤子都被血浸透了。”
根据陈恒响的说法,当时的接诊医生先是“开个胸片让病人去照片”,“到了放射科,那里的医生说流血太多没法拍片,要他先去止血,而急诊室的医生还是要他先去拍片,推来推去,耽误了很长时间”。另一位陪伴陈恒柳去医院的老乡王青砖说,“警察在7时20分左右还向陈恒柳做了口供,这时第一瓶水已经快吊完了。”
大石人民医院医务科科长程友则指着陈恒柳的病历告诉记录,“他是晚上7时30分才进我们医院急诊室接受治疗的。我们的医生严格按照规定记录了就诊时间,不会有错。”程同时表示,死者一进急诊室,值班医生就对他进行了紧急包扎抢救,“医生给他包扎止血、输液,测量血压等。”
据记录显示,陈恒柳拍CT的时间是当晚8时08分到8时10分,并在此前进行了X光的拍摄检查。对此,家属与院方均无异议。但陈的家属认为,陈在警察晚上7时20分来之前就做好了X光检查并有了结果,而院方此时就应该知道死者有外伤性血胸,并会造成失血性休克。“当时就应该补血抗休克,并且抓紧时间开胸探查止血。”陈恒柳的父亲陈福解告诉记者,CT片显示儿子胸口左侧有大量积血,“可是从下午6时40分进急诊室到晚上8时10分做完CT,已经整整过了一个半小时,医院始终没给他输血。”
程科长则说,医院在晚上7时30分陈恒柳入院到8时10分拍完CT的40分钟里,对他进行了包扎和输液的抢救,并拍了X光,做了CT。虽然X光显示他胸腔内有血,但仍需通过CT对纵膈进一步检查,看看里面的心脏和大动脉到底是什么样的情况。
据程科长称,当时该院还从番禺人民医院请来专家协助抢救,仍然无力回天。而陈的家属认为,作为一级甲等医院的大石人民医院,应该在认识到自身没有抢救条件后,立即将伤者转送有条件的医院治疗。
有关此事的争议,目前医患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例3:医院输血不及时 一孕妇产后死亡
9月1日,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卫生院赔偿死者赵某家属死亡赔偿金共计5.2万元。
孕妇赵某于去年3月临产并入住于被告卫生院,当晚凌晨2时分娩一女婴,婴儿状况良好,而赵某因产后大出血而死亡。去年7月,赵某家属以卫生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
法院查明,被告卫生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对产妇赵某的用血量估计不足,致使输血不及时,对此应当承担责任。同时,赵某自身体质较差也是导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
例4:“小环节”可引发“大纠纷”
在日常的医疗活动中,有些医务人员往往在一些小环节上忽视履行告知义务,由此而引发医疗纠纷。笔者遇到的这个案例提示我们:小行为也会造成大后果,医疗行为不管大小,医务人员都应该忠实地履行告知义务,而且要细致、到位。
案例:“治不好不出院”:88岁的某患者是一位参保病人,因突发上消化道出血到某医院急诊就诊,后被收住入院。老人身患多种疾病,患高血压、冠心病十余年,安装心脏起搏器已五年,三年前突发过脑出血治愈;患Ⅱ型糖尿病七年余,一年前接受了膀胱造瘘手术。患者此次入院初步诊断为:上消化道出血、肺部感染、Ⅱ型糖尿病、糖尿病足、高血压病、冠心病、起搏器植入术后。
住院后,患者经止血、抗炎等对症治疗,上消化道出血病情明显好转,但由于糖尿病足在入院一个多月后出现局部溃破,患者家属便拒绝交纳各项医疗费用,患者一直不肯出院,住院长达8个多月。
期间,医院多次找患者家属交涉,再三解释糖尿病足的特殊性,但家属始终坚持患者糖尿病足不愈合就不能出院,后来干脆提出要么医院慢慢进行治疗,要么赔偿15万元就接患者出院。
医院只好以患者欠费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患方付清住院所有费用并接患者出院。
法院受理该纠纷案件后,派出法官深入医院进行调查访问,见到患者意识清楚,身体处于良好状态。患者告诉法官自己很想回家,但他的妻子和4个子女都不愿意,出钱顾了个护工照料他的生活,还说:“住在医院里有医生、护士治病,有国家出钱,多好啊!”
经过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同意采取庭下协商解决纠纷。法院出于公平原则,达成:“医院免去患者住院费用中的自付部分,并赔偿患者护工费和后续治疗费等两万元人民币,法官主持患方办理出院手续”的协议,该纠纷最终得以解决。
纠纷源于小失误:仔细分析该纠纷的成因,首先发现如今患方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几乎不能容忍医疗行为有任何失误。该纠纷就是源于一个小失误:病人患糖尿病多年,此次入院时,其腿部有一处里面已有明显的波动感,但皮肤没有破裂的伤口。护士在做护理时,使用“某某贴”盖在了伤口的表面。当再次换药时,伤口处出现了皮肤溃烂。
对此,患者家属认为护士在为病人使用贴敷药时,没有事先告知可能出现什么样后果,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从而造成不良后果。尽管糖尿病足的发生和治疗,仍是目前公认的世界性医学难题,但患方不会因为它难就不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透过该纠纷可发现医院无法成为社保机构的承办者。从目前实施的医疗保险保障基金政策入手进行分析,该市的医保政策规定,参保病人在三级医院住院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否则费用不予支付。而这项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并无多少约束力,反而引发一些问题。比如,作为医院和患者之间的第三方社会保障机构,原本应该发挥协约作用,但由于缺少相关的具体保障措施或规定,该项规定反而使医院成了社保机构的承办者,超过规定时间的费用就要由医院“埋单”,很容易使医患间矛盾激化。
启示和思考:此纠纷在法院的调解下,得到了协商解决的结果,缓解了双方的矛盾。但此结果对于医患双方,其满意程度似乎并不是很理想。医院一方感到有一种花钱买太平的无奈。一位当事人事后坦言,该纠纷事由清晰,医疗过程也很简单,医疗行为虽有过错但可以说是微不足道。但医院为了维护社会形象,缓和医患矛盾,处理医疗纠纷的路走得确实很辛苦,甚至有些委曲求全。而患者一方不满意的原因则是,他们真正需要的并非是金钱,而是让人放心的医疗保障,是医院全方位、高质量的医疗保健服务。
此纠纷的“导火索”是护士使用贴敷药没有告知,可谓小行为造成大后果。提示医疗行为不管大小,医务人员都应该忠实地履行告知义务,而且要细致、到位。
例5:一场由尸检引出的官司
这几天来,浙江省杭州市的罗萍夫妇一直在等待来自医院方面的赔偿和道歉。虽然他们怀疑女儿小嘉的夭折与医院救护不力有关,但是其之所以把医院告上法庭,却与小嘉死后该院医生擅自切割其尸体上的部分组织有关。而现在,尽管官司赢了,罗萍夫妇的心情依旧难以平复。
半岁女婴不幸夭亡:2004年3月26日中午,一辆救护车嘎然停在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新华医院门口,一个6个月大的女婴从车上被抱下来,随即安排在儿科急救中心抢救,她就是罗萍夫妇的女儿小嘉。
经过紧急抢救后,小嘉于第二天被转入病房,实施一级护理。第三天上午8点多钟,医院打来电话:孩子已经死了,死因是呼吸骤停。罗萍夫妇急急忙忙赶到急救中心,只看到小嘉冰冷的尸体。
女儿突然离去,伤心的罗萍夫妇不愿意在上海多呆,他们在一份委托医院火化尸体的协议书上签了字。协议上注明:尸体运往火葬场后,罗萍夫妇不看,也不索要骨灰。
医生切割女婴尸体:3月29日上午,就在罗萍夫妇离开上海返回杭州途中,意外地接到了新华医院医生范伟的电话。范伟表示,孩子的病情比较特殊,他很想找到其中致病的原因,这样对其生第二胎也有好处云云。范伟的一番话让罗萍夫妇有些摸不着头脑,于是他们再次回到上海。
然而当罗萍夫妇下午1点多钟出现在医院的时候,院方却不允许他们进入存放小嘉尸体的太平间,这更让他们感觉蹊跷。双方僵持了4个多小时,直到6点钟,他们才得以进入。
冷藏柜一打开,展现在眼前的情景将刚刚经历丧女之痛的罗萍夫妇再一次抛入悲痛的深渊:小嘉尸体的上半身裸露着,腹部的右侧有一条长长的口子,刀口的肌肉向外翻着,还未缝合。他们对医院背着家属切割尸体的行为无法理解,于是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报了案。
杨浦公安分局刑侦支队随即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婴儿尸体“是否存在损坏或缺失”进行了法医病理学检验,《检验报告书》中描述:婴儿尸体腹部右侧偏下见长5.3cm纵向切口,右小腿屈侧见长7cm切口。检验结果为:肝脏隔面近下缘处2.7×1.8×3.5cm缺损,右小腿屈侧部分肌肉缺损。罗萍夫妇因此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及实施切割行为的医生范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医院被判书面道歉并赔偿:2005年5月,杨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相关条款的规定,法院认为,新华医院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作为死者家属的人身权。法院最后判决,被告新华医院向罗萍夫妇书面道歉,赔偿鉴定费3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据知情人士透露,擅自切割小嘉尸体部分组织的范伟是新华医院儿科专家,在治疗儿科遗传疾病方面有所专长。由于目前对类似疾病的认识比较有限,范伟出于寻找小嘉致病基因的目的对尸体上的部分组织进行了切割,当时他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例6:漏诊不是事故但有责任
原告患者于2001年9月因交通事故受伤到被告医院外科住院接受治疗。患者入院诊断为:头皮挫裂伤;左肩关节半脱位伴肩胛骨骨折;左胫骨髁间隆突骨折;左膝关节脱位。在治疗过程中,被告医院对患者施行跟骨牵引、清创缝合、抗感染、消肿等处理,并于同年10月请上一级医院专家进行会诊,然后为患者施行了左膝断裂韧带修补术。患者于同年11月出院。2002年11月,该患者按医嘱来到该院接受取出钢钉的手术,发现左下肢短了3厘米和陈旧性左髋关节骨折脱位,医生告知取出螺钉已无重要意义。
对此,患者认为该后果属于医疗事故,要求被告医院赔偿相应的损失。之后,双方经协商委托当地市级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于2004年3月作出鉴定分析,即左髋关节脱位骨折是车祸造成的。医院在该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行为。漏诊与患者的人身伤害无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由于患者要求医院赔偿损失并支付鉴定费用遭到拒绝,引发了纠纷,患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患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入住被告医院接受治疗,双方之间构成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医疗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对其进行检查及治疗。但被告医院在诊治过程中,没有对原告进行全面的检查,对原告的左髋关节损伤存在着漏诊行为。
虽然该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而被告医院对这种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约行为,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要对与漏诊造成的有关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患者各种费用一万多元。
评析:本案是一起因被告方的漏诊行为导致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在法庭审理中,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的过失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上。
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被告医院存在的漏诊过失行为,与患者的不良后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是合理的。因为,根据民法理论,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即损害事实、行为违反法律、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医疗行为只要同时具备这4个要件,行为人就应该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其中,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是责令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前提和条件。而本案中,该医院的漏诊行为恰恰与患者的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另外,法官认为本案中被告医院的过失行为,属于《民法通则》中关于过失责任的有关认定。民法意义上的漏诊,以当事人主观过错为要件。法官在审理本案后,认定被告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以致造成损害结果,也就是表明了患者的损害后果与被告医院的漏诊有直接的关系,具备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被告的行为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亦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医疗机构,在接诊外伤病人时,尤其是因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造成的外伤,一定要全面认真地检查病人的身体状况,做好相关记录,并保存好病历资料,避免在应对纠纷诉讼中使自己限于被动局面。
例7:医院医嘱不详 患者延误治疗 南京一医院被判赔32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医疗纠纷案件,南京市一家“三甲”医院被判赔偿死者余某家属321319.84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4月,男青年余某因发热、咳嗽到被告医院住院治疗,确诊为风湿性心脏病。对此事实,原告未能提供出院小结,但是提供了门诊病历。
2002年8月,余某因胸部不适到被告门诊检查,诊断为“风心、主闭、二狭、二闭、心功能不全”。此后,余某每月复诊一次,进行治疗。
去年10月,余某到被告处门诊,被告请余某进行胸外科会诊。余某未引起重视,直到同年12月才到被告胸外科就诊。被告医院会诊后认为病情严重,须进行手术,于今年1月20日施行了“主动脉瓣、二尖瓣置换术”。术后的1月23日,患者死亡。南京市医学会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事后,死者余某的家属认为,医院在1993年首次对余某诊疗后,没有明确告知风湿性心脏病患者应采取哪些预防措施以及如何预防,导致余某对疾病没有正确认识,进而在长达9年的时间内疏忽了疾病的及时检查和治疗,延误了病情,最终使患者在手术3天后即死亡。因此,死者家属将医院告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应由其保管的1993年患者住院病历,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认定被告在1993年患者出院时未能告知相关风湿性心脏病的预防措施及要求。根据患者出院后的复诊记录,被告也仅仅医嘱“随诊”,并没有明确告知应当采取哪些预防措施以及如何预防。被告的行为导致患者及其亲属对病症没有正确认识,在1993年至2002年7月期间疏忽了疾病的及时检查和治疗,延误了病情,具有过错。
法院另认为,在患者被确诊为风湿性心脏病后,虽然被告医嘱不尽具体详细,但是患者对“随诊”医嘱也存在疏忽,在此后9年时间未针对风湿性心脏病进行任何检查和治疗,且去年10月被告要求外科会诊,但患者直到去年12月才到外科就诊。所以,患者自身的疏忽也应对病情恶化承担一定责任。
例8:民工病情急 医生睡大觉 病人入院22个小时到死都来不及进入手术室
一位农民工负重伤住进了山西省灵石县人民医院,晚间病情加重,家属和护士多次敲门,哀求值班大夫前去看看,却因影响值班大夫睡觉,引起这位大夫的强烈不满。
从病人入院到死亡近22个小时,其家属心急如焚,主治大夫却一直说“没事、没事”,结果病人到死都没来得及进入手术室。这是今年国庆长假期间在该县医院发生的事件。
民工重伤入院急救:10月6日下午4时许,山西省灵石县红杏星晨煤化厂施工工地发生一起事故,两名河南籍民工负伤,其中一名叫赵新宽的民工脑部严重负伤,当场昏迷不醒。晚上7时30分,几经周转,赵新宽被送进灵石县人民医院急诊室。
急诊科主任张元锁给患者做了全面检查和处理,晚12时左右,赵新宽被送往外科二区一间住满病人的3人间普通病房,以做进一步观察治疗。
连续7次敲门才叫来大夫:10月7日凌晨2时许,赵新宽亲属陆续从河南省陕县赶来。亲属曲坚强说,他赶到病房后着急地问值班赵护士病人情况,护士让他去问值班大夫张元锁。他去张大会休息的房间门口敲了几下门,里边没有应答,他只好返回病房。此时,病人出现烦躁不安情绪,腿脚乱蹬,两人都按不住,监护仪上显示,心跳每分钟220多次,亲属忙着叫赵护士,赵护士看后再让找张大夫问问。
此后,病人亲属及护士又先后去敲了5次门,张大夫还是没有来。看关情况不对,工地上一位姓梁的女负责人第7次来到值班室门口,边敲门边哀求说:“张大夫,张大夫,我求求您了,您还是来看看吧!”张大夫来到病房,看看病人,非常生气地说:“告诉你们说没事、没事,一个劲地敲门干啥?”说完就返回值班室睡觉去了。
凌晨4时多,病人腿脚蹬得更厉害了,绑在右腿上的绷带蹬断了。又敲了两次门,张大夫才睡眼朦胧地来到病房,看了看病人,又返回值班室睡觉去了。
病人垂危,大夫争吵:赵新宽的亲属害怕拖延治疗,决定自己请大夫前来。中午12时50分,病人开始呕吐,瞳孔放大,外科室值班的李主任叫来了张大夫查看病情,这位大夫带病人做了CT后,决定手术。
下午2时30分许,赵新宽两位在河南陕县当外科大夫的亲属赶到病房。张大夫大发雷霆,说两位外地来的大夫私闯病房给病人看病,是一种对医院和主治大夫极不礼貌的行为,拒绝向来人介绍病情。
一边是病人危在旦夕,急需马上手术;一边是主治大夫因礼貌问题而大动肝火。亲属们忙着赔礼道歉,张大夫气消后才简单介绍了病情,开始征求亲属意见准备手术。
此时已下午3时多,期间并无医生到病床视诊,也未安排专人监护。下午5时20分,病人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只能补偿1万元:灵石县人民医院院长郭谊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后,医院马上与亲属共同封存了病历,并与亲属多次召开会议,协商解决问题。至于责任问题,郭院长说要按程序经有关部门鉴定后才好下结论,该医院需要负责任,医院绝不推卸。至于补偿,医院出于人道主义可以给病人家属1万元以内的补偿。
这位院长认为,医院最大的失误是没有给病人家属及时下病危通知书。关于病人亲属反映多次敲门叫不来值班大夫的问题,郭院长说,这暴露了医院在服务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他强调,服务态度的好坏并不是导致病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七成癌症患者遭遇不规范诊疗
辽宁省酝酿制定相应质控标准
日前从辽宁省抗癌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上获悉,最新抽查统计表明,该省癌症规范诊治率仅为32.46%,不规范诊治率为67.54%。其中A级医院不规范诊治率为53.21%,B级医院不规范诊治率为66.49%,C级医院不规范诊治率竟高达96.69%。癌症诊治规范化质控标准的出台迫在眉睫。
辽宁省肿瘤防治办公室副主任孙丽华告诉记录:“上述数据是我们肿防办最新统计出来的一组数据,共选取了省内6个市的18所医院,这些医院被分为A、B、C三级,其中A级是被设为肿瘤医院分院的市级综合性医院,B级是设置了肿瘤科的县、市级医院,C级是收治肿瘤病人的县、市级医院。被抽查到的癌种包括肺癌、胃癌、肝癌、大肠癌、乳腺癌等。
孙丽华介绍,调查组按照卫生部出版的《中国常见恶性肿瘤诊治规范》中的诊治要求,在被抽查的1167份常见癌种中,规范诊治率最高的是乳腺癌,为53.61%;不规范诊治率最高的是膀胱癌,为96.43%;其中是肠癌,为71.79%;胃癌为68.66%。
辽宁省抗癌协会秘书赵岩坦言,这次抽查出来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方面:第一,诊断依据不确切,无病理和细胞学诊断,有的只凭影像学诊断就下结论,无TNM分类分期或分期错误。第二,未按TNM分期制订治疗方案,化疗用药不规范,无监测记录或记录不全。
癌症的规范化诊治早已被世界卫生组织及专家们所公认,《规范》出台也已有十几年历史,为什么我国执行效果如此之差?赵岩指出,B级医院规范诊治率相对低,除各项设施不如A级医院先进外,有2/3人员没有参加《规范》培训是其主要原因;C级医院与大部分人员没有参加过《规范》培训、诊疗设施不完善等诸多因素有关。
新当选的辽宁省抗癌协会理事长、辽宁省肿瘤医院院长柏和向记者透露,辽宁现正组织专家进行“辽宁省常见癌症临床诊治规范化质控方法的研究”。被编写入标准的癌种有胃癌、大肠癌、乳腺癌等9种常见癌症。该质控标准出台后,将在全省范围内公布,统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