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学习资料=>阅读信息
管理年资料10
来源:市一医院  日期:2005-11-11


医院管理年学习资料


 

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医院管理年活动办公室  00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内容摘要

为配合医院管理年活动,进一步推进依法治院的基本工程,全面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素质,为医院的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使全院职工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做好本职工作,依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和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全院根据管理年要求学好用好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同时,我们摘登了部分现行有效的卫生法律、法规主要精髓,便于大家学习参考和日常工作中查阅使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221日)

1、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3、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

4、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5、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6、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7、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8、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9、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10、疫点:指病原体从传染源向周围播散的范围较小或者单个疫源地。

11、人畜共患传染病:指人与脊椎动物共同罹患的传染病,如鼠疫、狂犬病、血吸虫病等。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57日)

1、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⑴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⑵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⑶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⑷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⑸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⑹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3、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⑴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⑵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⑶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⑷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4、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况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6、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7、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117日)

1、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2、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3、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⑵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⑶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5、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日)

1、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2、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3、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

4、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5、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五、医疗废物管理条件(200364日)

1、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2、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3、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4、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5、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6、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⑴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⑵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⑶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44日)

1、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3、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4、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5、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㈠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㈡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6、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7、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8、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⑴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⑵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⑶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⑷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⑸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⑹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11、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626日)

1、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2、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⑴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⑵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⑶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4、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⑴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⑵受刑事处罚的;

⑶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⑷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⑸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

⑹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5、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6、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7、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8、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9、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10、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11、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⑵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⑶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⑷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⑸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⑹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⑺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⑻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⑼泄露患者隐藏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⑽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⑾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⑿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八、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226日)

1、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3、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4、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5、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Mail给好友】 【发表评论】 【打印文档】 【关闭窗口
 相关新闻
医院管理年学习资9
医院管理年学习资8
医院管理年学习资7
医院管理年学习资6
医院管理年学习资料5
医院管理年学习资料(4)
医院管理年学习资料(3)
医院管理年学习资(2)
医院管理年学习资料(1)
多喂水可防小儿脱水热
 新闻短信发送
  赶快把这条新闻浓缩成一条短信,发给你想发的人吧!
短信内容:
对方手机号:   [最多1个] (半角逗号分隔;0.10元/条)
署  名:
你的手机号: 密码:
 
论坛最新贴 论坛精华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