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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发布
来源:市一医院  日期:2007-3-16

  本报讯(记者王乐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3月15日共同发布新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该办法规定,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而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将被责令在媒体发布更正启事。新《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将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撤销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被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应当撤销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对未经审查批准发布的药品广告,或者发布的药品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据《广告法》等予以处罚。

  该管理办法规定,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其他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均为药品广告,都应当进行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广告的审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一年,到期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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