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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年学习资料28期
来源:市一医院  日期:2007-10-12

 

医院管理年学习资料

 

第二十八期

 

 

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医院管理年活动办公室           00七年九月五日

  

 

轻信其他医院诊断导致错误切除患者正常器官

洛阳一家医院被判赔偿

 

2007年8月16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医院误诊导致患者正常器官被切除而引发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终审判决被告洛阳某大学附属医院赔偿患者贾某13.6万余元的各项经济损失。

2005年11月2日,患者贾某因身体不适而到洛阳某医院进行检查后,被诊断为子宫颈鳞状细胞癌。11月11日,贾某到另一家医院(洛阳某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该附属医院依据洛阳某医院向贾某出具的诊断书,给贾某做了“广泛子宫全切术+淋巴盆腔清扫术+双侧附件切除术”。手术后,附属医院发现贾某并非患有“宫颈鳞癌”。事后,贾某将病理切片送交北京的三家大医院病理科进行复诊,最后的确诊结果均是并非宫颈癌。为此,贾某以洛阳某大学附属医院为被告,洛阳某医院为第三人,向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洛阳某大学附属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0余万元。 针对贾某的诉讼请求,被告附属医院辩称,贾某的病例报告出自第三人——洛阳某医院,因此,两家医院应根据各自过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洛阳某医院则辩称,病理诊断与病情不符的事实,并不必然造成贾某的人身损害。贾某所受之人身损害,完全系被告附属医院所致。

   案件审理中,根据当事人请求,法院委托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贾某所受损伤和事故原因进行司法鉴定,结论是被告附属医院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贾某双侧卵巢切除构成五级伤残,子宫切除构成七级伤残。

   涧西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附属医院赔偿贾某各项经济损失13.6万余元后,被告附属医院不服,上诉到洛阳中院。

案例点评:

检查结果互认的适用与执行

 

2006年2月24日,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从避免医疗资源浪费,降低患者和医保部门的费用负担出发,印发此通知要求各医院认真学习及贯彻执行。但是,医院的临床医师在落实“结果互认”时都遇到了种种困难,例如:资料的真实性、检查方法的误差、质量标准等都影响数据的可靠性。另外,用其他医院的检查报告作为自己诊断的依据,万一出现医疗纠纷,责任如何认定?医务人员将面临很大的安全风险和医患纠纷风险,这是绕不开的法律和责任问题。对河南洛阳某大学医院出现的这一案例来说,简单地将外院结果适用并执行,完全未尽到注意义务,通过这一案例出现的严重后果,希望各科室在临床实践中起到借鉴作用。因此,医师进行临床诊治决策时,对起重要作用的诊断依据-检查结果,要求医生对患者携带外院的检查结果时要认真审核及评估,核查验单的真实性,包括患者姓名等基本资料。从不同程度上考虑出报告医院的级别与资质及数据的质量问题,保证验单的可靠性。针对病情来评估是否与结果相符。根据病情记录(数据内容等),在首先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有必要时要重开验单,重开时要有足够依据并做好沟通与注意工作。

 

附件一:     

《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6]32号     2006年2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减少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现就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以下简称检查互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包括检查资料互认和检验结果互认。
    二、在医疗机构间互认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对于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降低患者就诊费用,简化患者就医环节,改进医疗服务,在医疗过程中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探索并逐步推广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的有效措施。
    三、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工作首先要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医疗机构对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等实施质量控制,参加质量评价,推动医疗机构间的技术交流、技术沟通、技术支持,促使医疗机构为开展检查互认奠定工作基础。
    四、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辖区医疗机构实际状况,合理确定开展检查互认的项目。目前,对于参加国家级质量控制和省级质量控制的、稳定性好、质量比较容易控制和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当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医院间逐步开展检查互认工作。
    五、对于参加国家级质量控制的检查项目,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探索开展检查互认;参加省级质量控制的检查项目,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检查互认。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我部医政司。

 

附件二:

《佛山市医疗机构部分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通用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避免重复进行不必要的医学检验(检查),切实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保证医疗质量与安全,本着既尊重医学科学,又能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医疗机构实行部分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通用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医学检验(检查)结果是指医疗、预防、保健过程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医学检验报告、检查的原始资料及诊断报告。

    第三条  互认通用的检验(检查)项目

(一)临床检验

1、常规类

(1)血常规:白细胞、红细胞、血红蛋白、血小板、红细胞压积、中性粒细胞数、中性粒细胞百分率、淋巴细胞数、淋巴细胞百分率、单核细胞数、单核细胞百分率、嗜酸性粒细胞数、嗜酸性粒细胞百分率、嗜碱性粒细胞数、嗜碱性粒细胞百分率、平均红细胞体积、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含量、血小板体积分布宽度。

(2)尿常规:干化学十项和尿沉渣镜检红细胞、白细胞、管型、上皮细胞等。

(3)大便常规,大便隐血,大便查虫卵。

(4)骨髓涂片细胞学检查。

(5)血型

2、生化类

(1)肝功能: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间接胆红素、碱性磷酸酶、γ-谷氨酰转肽酶。

(2)肾功能:尿素氮、肌酐、尿酸。

(3)血脂分析:总胆固醇、甘油三脂、HDL-c、LDL-c。

(4)空腹血糖。

3、免疫类

(1)病毒肝炎标志物(乙、丙),HBV-DNA。

(2) 免疫球蛋白(IgG、IgA、IgM)、血沉、C-反应蛋白、AFP。

(二)医学影像检查

普通X线摄影、CR、DR检查、CT检查、MRI检查、ECT检查、B(彩)超检查、TCD检查。

(三)电生理检查

心电图、动态心电图、脑电图、肌电图

(四)各种内窥镜检查

(五)病理检查

病理活体组织检查。

第四条  互认通用的范围: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上述医学检验报告、检查资料及诊断报告,可以在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门诊诊治病人时互认通用。

第五条  实行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通用,应当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原则。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查)结果不能互认通用。

1、检验(检查)结果超过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的。

2、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3、急诊抢救病人。

需要重复检验(检查)时,医师应告知病人或家属,征得病人或家属同意,并在病历上记录复查原因。

第六条  互认通用的医学检验(检查)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或者国际通用的、规范的缩写,内容应当包括:

1、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病历或者门诊病历号。

2、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结果和单位、参考范围、异常结果提示。

3、操作者姓名、审核者姓名、标本接收时间、报告时间。

诊断性医学检查报告应当由执业医师出具,按照医疗文书规范要求书写,字迹清楚,数据清晰,检查、报告日期明确,并有诊断者签名确认。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医学检验(检查)报告不能互认通用。

第七条  医师出于诊疗需要,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核互认通用的医学检查资料的,为病人实施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协助病人提供相关检查资料。

第八条  医师依据互认通用的检验结果、检查资料或检查报告对病人进行诊疗时,应当在病历中记载检验(检查)时间、对诊断或鉴别诊断有意义的检验(检查)结果和出具报告的医疗卫生机构名称。

第九条  为严格控制检验质量,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通用的医学检验项目应当建立规范的SOP(标准操作规程)文件,并严格按照SOP文件操作。SOP文件应送呈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变更检验方法或SOP文件时,应及时提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条  互认通用的医学检验项目应当开展室内质量控制(IQC)和室间质量评价(EQA)(广东省临检中心未开展EQA的项目除外),佛山市临床检验质控中心负责全市检验项目IQC和EQA的管理,并定期向市卫生局提交工作报告。

连续二次IQC或EQA不达标的项目,由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整改。

第十一条  医学检查各环节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确保各种检查资料清晰可辨。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过程中发现互认通用的医学检验(检查)结果有矛盾或与病情严重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反映,以便及时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

第十三条  依据互认通用的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为病人诊疗时,因检验(检查)结果错误,导致病人诊疗失误的,由出具错误检验(检查)结果的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通用资格的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检验室及医学检查科室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医学检验(检查)执业行为,保证医学检验(检查)按照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工作。各临床检验室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临床检验室管理办法》,建议有条件的医院引入ISO15189临床检验室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医疗机构贯彻实施医学检验(检查)结果通用制度作为医院管理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管理,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和医学检查科室管理、质量与安全等情况的工作制度,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整改。

对贯彻执行本规定不力,故意加重群众医疗负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严肃查处并通报全市。

第十六条  暂不具有互认通用资格的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检验检查基础质量管理与技术队伍建设,我局将通过定期组织专家评审,逐步增加具有互认通用资格的医疗机构。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件:佛山市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佛山市二级以上医院名单

 


市直医院: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佛山市中医院

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

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

佛山市第五人民医院

佛山市妇幼保健院

佛山市慢性病防治院

佛山市口腔医院

禅 城 区:禅城区中心医院

南 海 区:南海区人民医院

南海区中医院

南海区妇幼保健院

广东省西樵山复退军人医院

顺 德 区: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

顺德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顺德区妇幼保健院

顺德区伍仲珮纪念医院

顺德区桂洲医院

高 明 区:高明区人民医院

高明区中医院

高明区妇幼保健院

三 水 区:三水区人民医院

佛山市中医院三水分院

三水区妇幼保健院

 


 

附件三:

《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学检验(检查) 结果互认通用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避免重复进行不必要的医学检验(检查),切实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保证医疗质量与安全,本着既尊重医学科学,又能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的原则,我院特制定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学检验(检查) 结果互认通用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医学检验(检查)结果是指医疗、预防、保健过程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医学检验报告、检查的原始资料及诊断报告。

第三条: 互认通用的检验(检查)项目

    (一)临床检验

    1、常规类

    (1)血常规:白细胞、红细胞、血红蛋白、血小板、红细胞压积、中性粒细胞数、中性粒细胞百分率、淋巴细胞数、淋巴细胞百分率、单核细胞数、单核细胞百分率、嗜酸性粒细胞数、嗜酸性粒细胞百分率、嗜碱性粒细胞数、嗜碱性粒细胞百分率、平均红细胞体积、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含量、血小板体积分布宽度。

    (2)尿常规:干化学十项和尿沉渣镜检红细胞、白细胞、管型、上皮细胞等。

    (3)大便常规,大便隐血,大便查虫卵。

    (4)骨髓涂片细胞学检查。

    (5)血型。

    2、生化类

    (1)肝功能: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间接胆红素、碱性磷酸酶、 v—谷氨酰转肽酶。

    (2)肾功能:尿素氮、肌酐、尿酸。

    (3)血脂分析:总胆固醇、甘油三脂、HDL-c、LDL-c。

    (4)空腹血糖。

    3、免疫类

    (1)病毒肝炎标志物(乙、丙),HBV-DNA。

    (2)免疫球蛋白(1zG、IgA、1gM)、血沉、c—反应蛋白、AFP。

    (二)医学影像检查

    普通x线摄影、CR、DR检查、CT检查、MRI检查、ECT检查、B(彩)超检查、TCD检查。

    (三)电生理检查

    心电图、动态心电图、脑电图、肌电图

    (四)各种内窥镜检查

(五)病理检查

病理活体组织检查。

第四条  互认通用的范围: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上述医学检验报告、检查资料及诊断报告,可以在我院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门诊诊治病人时互认通用。

    第五条  实行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通用,应当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原则。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查)结果不能互认通用。

    1、检验(检查)结果超过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的。

    2、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3、急诊抢救病人。

    需要重复检验(检查)时,医师应告知病人或家属,征得病人或家属同意,并在病历上记录复查原因。

    第六条  互认通用的医学检验(检查)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或者国际通用的、规范的缩写,内容应当包括:

    1、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病历或者

    门诊病历号。

    2、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结果和单位、参考范围、异

  常结果提示。

    3、操作者姓名、审核者姓名、标本接收时间、报告时间。

    诊断性医学检查报告应当由执业医师出具,按照医疗文书

    规范要求书写,字迹清楚,数据清晰,检查、报告日期明确,

    并有诊断者签名确认。

    3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医学检验(检查)报告不能互认通用。

    第七条  医师出于诊疗需要,认为有必要从新审核互认通

  用的医学检查资料的,为病人实施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

  协助病人提供相关检查资料。   

    第八条  医师依据互认通用的检验结果、检查资料或检查报告对病人进行诊疗时,应当在病历中记载检验时间、对诊断或或鉴别诊断有意义的检验(检查)结果和出具报告的医疗卫生机构名称。

    第九条  依据互认通用的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为病人诊疗时,因检验(检查)结果错误,导致病人诊疗失误的,由出具错误检验(检查)结果的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  加强临床检验室及医学检查科室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医学检验(检查)执业行为,保证医学检验(检查)按照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工作。

    附件:佛山市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佛山市二级以上医院名单·

市直医院:

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佛山市中医院

    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

    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

    佛山市第五人民医院

    佛山市妇幼保健院

    佛山市慢性病防治院

佛山市口腔医院

禅城区:

禅城区中心医院

南海区:

南海区人民医院

    南海区中医院

    南海区妇幼保健院

    广东省西樵山复退军人医院

顺德区:

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

    顺德德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顺德区妇幼保健院

    顺德区伍仲巩纪念医院

    顺德区桂洲医院

高明区: 

高明区人民医院

    高明区中医院

    高明区妇幼保健院

三水区:

三水区人民医院

佛山市中医院三水分院

    三水区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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