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文件的出台,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
■告知
医生向患者告知——该说的说,不该说的不说
患者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告知的义务。《条例》里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有关专家提醒医务人员,对于采取保护性治疗方式的患者,例如恶性肿瘤患者,还是要选择适当的告知方式,比如向患者家属告知。有法律专家建议,对需要采取保护性治疗方式的患者,医院可以事先请患者签署一份委托书,委托其家属处理其疾病的有关事宜。
■病历
病历书写——首次有了全国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突出特点有:
——病历的内涵扩大了,护理记录、手术护理记录、辅助检查报告单都归入了病历的范畴;在入院记录既往史中增加了输血史;
——为配合复印服务,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等另立单页;
——住院病历可用碳素墨水书写、门诊病历可用圆珠笔书写;
——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当上级医务人员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时,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本人无法签字的,可代理签字者的顺序依次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关系人、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在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时,可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术后病程记录由参加手术的医师书写。
病历管理——做好证据保全
——医疗机构应建立门(急)诊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病历应当注明页码。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同意,阅后应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由医疗机构保管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及其后续就诊科室。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医疗机构应当将患者的化验单(检查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病历档案。
病历丢失——增加医疗机构举证难度
北京协和医院病案科主任刘爱民认为,病历有多个用户,包括医务工作者,医院管理者及患者甚至社会人员(医疗保险人员、律师、公安人员等),在其流通的各个环节中都有可能丢失,越是有医疗价值的病案,有医疗纠纷的病案,丢失可能性越大。丢失的主要原因有,本机构医务人员私自保存;进修人员私自拿走;病人因转诊、报销、使用不便、纠纷等因素而私自拿走;归档错误等。
他还提出,要防范病历资料不完整,还要查对几个关键点:各类记录都要有医师签字;对病人进行有创检查或治疗时,应有病人签字;病历应当包含能够确定病人身份的证明资料,准确的病人姓名、年龄、病案号等信息缺一不可;进行每一项检查、治疗都应有相应的记录。
病历复印——主观病历不复印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患者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代理人及保险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但是医务人员通过对患者病情发展、治疗过程进行观察、分析、讨论并提出诊治意见等而记录的主观病历资料,患者不能复印。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但法院要求提供的是原件,因此原件也应当特殊保存。
■医院管理
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并非要建新部门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卫生部有关官员提醒,并非是要医院都去新建专门部门,原有的医务部(科、处)、护理部等就是医疗服务质量的监控部门,只要继续发挥作用即可。
制定预案——预防事故与减轻损害
医疗机构制定的预案包括两种:防范医疗事故预案和处理医疗事故预案。防范医疗事故的预案应当对手术质量、门诊质量和易发生医疗事故的科室进行重点管理,建立医疗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的首要任务就是建立医疗机构内部报告制度;其次,及时组织治疗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第三,组织事故原因调查,提出改进措施。
■事故免责
六种情况不属医疗事故——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特别提醒
并非符合医疗事故免责范畴医方就可无忧
中国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主任刘革新举案说法:某医院的儿科病区为了保证医疗护理质量,实行封闭式管理,不允许家长在病房陪护病孩。一位淘气的病孩趁护士忙着发药没空看护之机,跑到走廊里撞到了来送开水的护工身上,造成烫伤,转烧伤科住院治疗两个月。患者家属起诉医院,要医院承担在烧伤科的治疗费、家长误工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赔偿等。这起事件不属于医疗行为造成,是否可以让医院免责?从医疗事故的角度,这是免责的范畴,可是却属于未尽监护责任的问题。法院还是判医院赔偿了。这就提醒医方,不是符合了医疗事故的免责范畴就可无忧。对于儿童、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的患者,医院常常会在监护责任上出问题。对于这样的病人医院要让患者家属来陪护。
(摘自《健康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