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您的位置:首页 > 用药指南
不标有效期药品不能卖
编辑:市一医院  日期:2004-1-6 11:53:3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对各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做出新的规定:12月1日后,凡是不标明有效日期的药品都不得生产和销售。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定,2001年12月1日前已生产、但未出厂销售的没有制定和标明有效期限的药品,不得出厂销售,违者按有关规定查处;药品生产企业应该对该类药品再进行有关稳定性试验,并根据试验数据和结果确定药品有效期,报省(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在药品每一最小包装单位上标明该药品的有效期限后方可出厂销售。对该类药品中的中药,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中药既往储存时间和质量的实际情况,在保证药品质量、承担相应质量责任的前提下确定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5年。标明有效日期的方式,可以在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加盖或加印“有效期至某年某月”的字样,也可以另行印刷标明有效日期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属上述情况的产品,流通截止日期为2002年12月31日。

相关新闻
  • 杀灭癌细胞的新化合物
  • 艾滋疫苗十年内问世
  • 风油精的妙用
  • 新加坡成功研制减缓近视眼药水
  • 吃中药不会引起过敏反应
  • 不要滥用胖大海
  • 常用口服药对营养素的影响
  • H2受体拮抗剂宜于晚间服用
  • 我国对进口药品实行国民待遇
  • 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