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4年开始,除规定范围外,申请单位均可对其生产或代理的药品品种提出处方药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的申请。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对非处方药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通知》规定,不允许提出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申请的处方药范围是:监测期内的药品;用于急救和其他患者不宜自我治疗疾病的药品(如用于肿瘤、青光眼、消化道溃疡、精神病、糖尿病、肝病、肾病、前列腺疾病、免疫性疾病、心脑血管疾病、性传播疾病等治疗药品);消费者不便自我使用的药物剂型(如注射剂、埋植剂等);用药期间需要专业人员进行医学监护和指导的药品;需要在特殊条件下保存的药品;作用于全身的抗菌药、激素(避孕药除外);含毒性中药材且不能证明其安全性的药品;原料药、药用辅料、中药材、饮片;国家规定的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以及其他特殊管理的药品;其他不符合非处方药要求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