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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自愿与责任同在
编辑:市一医院  日期:2003-9-3



  日前,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引起众多争议。当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在“该不该将强制性婚检改为自愿婚检?”、“自愿婚检是否会给人们带来婚检可有可无的误导?”时,一些专家已经把视角投向更深更广的层面:人口学界、卫生界、婚姻学界的一些专家们看到,新条例对我国人文环境、公民的个人素质和行为,对卫生界应该提供给公众的相关指导和信息都提出了更高要求。
       对人的素质和责任感提出更高要求
  中国人口信息研究中心李冬莉博士认为,新条例在充分尊重个人权利的基础上,把选择是否作婚前检查的机会交给了个人,这表明我们的社会在进步。同时,新条例对于个人对其配偶、对下一代、对社会的尊重和责任感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她认为,由于我国人口文化素质差异悬殊,这对人们的道德感、伦理观念、责任意识等都将是一个极大的挑战。比如,婚姻当事人的一方如果患有性病、艾滋病,否会把这个事实告诉对方?会不会向对方隐瞒真相?都考验着人们是否对对方知情权的尊重和对对方及社会的责任感。   新的条例不再强制要求婚前检查,但不意味着婚前检查不重要,相反,人们应当更加自觉地意识到婚前检查的重要性,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李冬莉介绍说,我国目前估计有艾滋病感染者100万人,其中登记在册的只有4%。由于目前我国只在高危人群和妇女孕期检查中才作艾滋病检测,所以一般人群如不主动去检测,很难知道自己是否感染了艾滋病病毒。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号召人们主动去作艾滋病病毒检测,目前美国成年人里艾滋病病毒检测率达到50%,说明美国成年人的自我保护和负责意识很强。而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如果不大力提倡、鼓励人们主动检测,很难掌握真实情况。如果想结婚的人们不去作婚前检查,一旦其中有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时会将艾滋病病毒传染给对方,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将是极不负责任的,也是非常危险的事。
  全国妇联妇女问题专家、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理事陈新欣女士说,新条例提倡的是知情选择。就是说知道对方的真实情况作出结婚与否的真实自愿选择。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婚检可能采取自愿,不排除一些有病的人采取欺骗对方的手段而骗婚。但作为一种道德,一方应该要求另一方提供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告诉对方自己有病或没病。如果其中一方靠欺骗而结婚,另一方在知情后应该有要求民事赔偿的权利。这些都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和对人道德素质水准的更高要求。
     对卫生界和传媒的责任提出更高要求
  人们注意到,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保留了一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予婚姻登记。”有关人士指出,这是对卫生部门仍然具有“把好婚前检查关”的责任的肯定。卫生部有关官员指出,婚前医学检查是《母婴保健法》赋予的职责。1995年6月1日实施的《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母婴保健法》作为法律,其法律效力优于《婚姻登记条例》。因此,不能认为条例中不规定“婚前检查”就认为在婚姻登记中婚前检查就取消。为了婚姻登记人的利益和民族发展,为了减少新生儿出生缺陷比例,提高人口素质,公民还应当自觉地在婚前接受婚检。卫生部门更应该把好“提高人口素质的第一道防线”,按照《母婴保健法》赋予的职责,为将要结婚的人们提供好“婚前卫生咨询”、“婚前指导”和“婚前检查”服务。   北京市一位优生优育专家谈道,传媒应当承担起向公众传播有关卫生知识的责任,要告诉人们自觉接受婚前检查的重要性,告诉人们哪些疾病对对方和下一代有危害,应当采取什么措施减少或避免这种危害。
         让事实说话公众反响并不消极
  记者日前致电北京几家承担婚前检查的大医院,听到的反响并不消极。北京市妇产医院一位专家指出,任何一次改革都要经受一段波动,但效果如何应当让事实说话,要接受时间和实践的检验。她本人认为婚前检查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她也相信,越来越多接受过现代文明教育的青年人不会不知道“婚前检查的价值和意义”,她认为引导和宣传应当跟上。
  北京市海淀妇幼保健院副院长宋世琴告诉记者,尽管这些天来外界“炒作”婚前检查“不再强制了”,但是来本院参加婚前保健咨询和要求作婚前检查的人数并不见少,有些人主动要求接受婚前指导和孕前保健。宋世琴说,海淀区每年在婚前检查中检出乙肝病毒携带者为10%,梅毒检出率为4/万。可见,婚前检查对家庭幸福和优生优育至关重要。现在的年轻人都很重视生活质量,对结婚这样的大事更不会掉以轻心,因此婚检不会没有市场。
  记者在北京市一家区级妇幼保健院问两位前来婚前检查的女士:“如果让你们自己选择,是否还会作婚前检查?”两位相视而笑,然后异口同声说:“我想还会吧。”她们都认为,结婚是一生的大事,要对自己和他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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